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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欲切勿婚内强奸

平安健康网   2008-4-20   平安健康网
强暴,都是兽性的表露,应该受到道德和社会规范的遣责而自我约束。

  有关专家认为,婚姻内的强暴比我们所见的婚外强奸案多得多。“婚内强奸”如果构成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犯罪的对象是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该有同居的义务,以强奸论处从理论上是讲不通的。第二,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有些问题不好认定和处理。

  也有专家认为,妻子在婚内性生活中可以说“不”,因为夫妻关系不完全等同于性关系,甚至不是一种债权关系。当然,也不能置夫妻婚姻关系而不顾,把任何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都判为“婚内强奸”,否则男人的性权利无从体现。

  相关专家也发表了比较系统的看法:

  现在,许多男性虽然承认女性在其他一切方面都应该具有独立人格,应该与男性平等,却惟独在性生活中“寸步不让”。他们认为女性的性意愿只应该是为男性服务。首先必须满足男性的性意愿,因此她无权为自己选择一切。有一些女性也这样认识自己要求自己,觉得只有这样才是恪守妇道,才能表现出女性的温柔善良。

  实际上,这种说法违反了人类的性进化规律与进化成果,同时也违背了人性,更是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雌性动物由于缺乏有效的反抗手段,即使真有独立自主的性意愿,也是空话,无法实现。但人类女性却与男性一样,可以运用双手有效地抗拒不符合自己意愿的性交。现代女性更拥有与男性同样的智慧、技能和法律武器,来实现自己的性意愿。因此女性的性意愿就不再仅仅是一种可能,而是现实的存在;也不再是必须靠男性照顾或恩赐才能获得的,而是女性生来就具有的。性意愿已成为女性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尺度。男性是否承认和尊重它,社会是否支持和保护它,已经成为一个民族文明程度、是否尊重人权、尊重人性的重要标志之一。

  女性的性意愿由此可见是不可侵犯的。它首先表现为:任何违背女性意愿而与她发生的性交,都是强奸,都是犯罪,不管这种行为打着什么幌子,有什么“理由”;不管它有多么“温柔”,事后给多少“补偿”;也不管它发生在恋爱期间还是非自愿婚姻中。对于这一原则,我们的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并不懈地努力实行,而有一些女性由于种种顾虑,不敢与强奸作斗争。其实,你越不坚持自己的性意愿,坏人越胆大,也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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