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种行为究竟是不是性骚扰,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考虑。”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的李银律师表示,在主观方面,以受骚扰人的内心感受来衡量,在客观方面,以一般正常人通常理解作为标准。
●专家建议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看来,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应该都被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等、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问题二 立案案由有分歧
专家认为,性骚扰侵害的是性自主权,也有人认为侵害的是人格尊严权
昨天,记者采访了主审北京首例性骚扰案――雷曼告上司性骚扰案的海淀法院法官陈争争。陈争争说:“法律对性骚扰的规范不清。只有界定侵犯了什么权利才能确定适用哪些法律。性骚扰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性骚扰案件该以什么案由来立案?性骚扰到底侵犯了什么权利?我也困惑过一阵。”当时,外地已经发生性骚扰案件,而且是以“侵犯名誉权”的案由立案的。海淀法院考虑到尊重前例,也以“侵犯名誉权”的案由立案。
第一个对“侵犯名誉权”的案由提出质疑的是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杨教授对侵犯名誉权的案由“表示惊讶和难以理解”,“性骚扰是对人的客观评价进行侵害吗?如果是评价受到侵害,最简洁的标准就是将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言词对第三人公布。可是,性骚扰最主要的特点是行为隐蔽。所以,性骚扰绝对不会是侵害名誉权。”陈争争对“侵犯名誉权”的案由也感到有不妥之处。
●专家建议
杨立新教授认为“性骚扰侵害的是性自主权”。没想到,湖北的一个律师又对杨教授的看法发表了不同的意见,认为性骚扰行为也包括“发黄色短信”这种与被害人不接触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很难界定为“性自主权”。这位律师因此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