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文化景观,重要的是在于人类的这种活动过程中,体现了通过社会历史形成的人的能力、感情、趣味、幸福感等而赋予物的那种特殊的人的形式。文化,也就是使物按人的方式存在着的那个方面,是人与自然包括人与人相互作用的社会方面。"人的形式"是区别"文化物"和"自然物"的标志。"文化物"不同于"自然物"的地方在于,它不仅包含着"自然物"的物质内容,而且包含着人的内容,在归类于性文化的物质方面,还应包括在中国可以追朔到很久远以前就有的,现代国外很普遍的,目前中国也公开出现的各种性工具,性药(属于增强或提高人的性能力和性感受的物质)等。我们可以依据这类"文化物"中所特有的"人的形式",判断是什么样的人创造了什么样的文化,判断某个历史阶段上人的能力、智力、审美、道德以及人的这种活动方式发展的程度。
再看性文化的制度方面的内容,它可以从人类的第一个性禁忌,一直联系到今天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我们可以设想在人类的开始阶段,男女间的性的交往的自由程度,由杂居、群居到对偶婚,是一个性的开放时期。人们并不觉得在性行为上,应该有什么约束。因为性行为的第一个功能就是快感功能,人们对性的认识和对性的追求非常自然而然,它可能是神密的,尤其是当他们发现性的行为居然象大自然一样开花结果时(人类很长一段时期并没有把性行为与生殖功能联系在一起)。只是当他们把性和生育联系在一起后,发现血缘相近会使后代的质量下降,使种族退化时,才产生了血亲不能联姻的性的禁忌,父系氏族社会取代母系氏族社会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私有制的萌芽出现,家庭关系由不稳固的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度,性的关系与财产的继承发生了直接的联系,因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但成了性的对象上的固定性要求,而且影响着私有制的基础--以家庭为其基本单位的社会结构。婚姻之外的性关系,不再只是一种纯自然的关系,而是关系社会稳定与否的一种行为。非婚子女作为一种劳动力的所属和财产继承常常是导致社会矛盾的根源,男女间性关系的无序将是一种巨大的破坏力,它必须受到一定社会规范的制约。于是,与性有关的禁忌、法律和制度就应运而生了。这些人为的与性有关的文化正是人类不断地、自觉不自觉地调整自己行为,使之与生态--社会秩序相适应,终极的目的总是围绕着使人类自身能够顺利地生存、不断地繁衍和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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