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遗书S6965残卷,有"优先婚前同居"的标题残文。原文虽缺佚而有残痕,其含义已甚明了,表明汉唐时期婚前性行为并非罕见。
优先婚前同居,可视为未婚前同居,可视为未婚男女未举行婚礼而事先实行同居,并有性行为的历史现象。在古代,这也是一种婚姻形式,也称婚前性行为。原始社会中,性生活是非常自然的,它处于群婚杂交阶段,所以性是自由的,没有任何约束和清规戒律。一对成年男女,只要有性要求,不分时间和地点即可以性交,性对象和性生活处于混乱状态。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生活方式的改变,社会生活也逐渐丰富起来,一些地区所形成的的男女同乐、同舞、同歌的场合中,男女谈情、说爱,甚至野合,不再为人们顾忌或回避。 古代人为了祈求人丁兴旺,可以带着帐蓬到指定的地点寻欢作乐,实行乱交,痛快地享受性的欢乐。有的借口冲喜、祛灾、医病,让僧侣、君主、头人实行"开苞",这就是有些地方流行"试婚"习俗的最初形式,就是以后所说的婚前性行为。
还有一些地区,"试婚"是一种检验性器官和性功能的手段。在
不育症多发地区,相爱的男女为了增加生育的成功率,即先行同居,一旦能怀孕便可结婚。能否生养儿女成了婚姻成败的关键。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婚前和婚外性行为是合法的,也为社会所容忍或接受。 我国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保留着婚前同居习俗,也称为试婚或"走婚"。在一定期限,青年男女先行同居,建立感情或怀孕后才结婚,以避免因生理因素造成错误择偶而带来终身悔恨。这种方式较多买卖婚姻、转亲、换亲等封建习俗还是有进步意义的,它可以避免家庭不合和夫妻离异,是自愿恋爱、结婚的一种特殊形式。正如《马可波罗游记》中写的"……当地无人娶处女为妻,如女子未经破身而结婚受人轻视,女子婚前必先与无数男子发生性关系,次数越多则越光荣,当地妇女往往把闺女呈献到外来游客面前,游客每抵一村,往往有二三十个女妇携二三十个闺女同时往献,游客可以任意挑选,择一闺女与其共寝,被择中的闺女,感到无限光荣,游客与闺女交欢后,需以小金杯或其他礼物相赠,以便女子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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