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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需暂缓结婚?

51mch.com   2007-9-28   平安健康网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这就很明确规定了需暂缓结婚的情况。

  所谓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目前我们常常遇到的是传染性肝炎,在肝炎隔离或者检出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肝功能明显异常或者是HbeAg阳性,抗-HBc阳性表示有活动性病毒复制,传染性大时应暂缓结婚,但单一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又无症状者,在对方采取免疫措施后可以结婚。此外,患麻风病未经治时因有接触传染应暂缓结婚,如若女性患麻风病,一旦结婚后怀孕、分娩、喂乳等都容易使病情恶化,而且使用治疗麻风病的常用药如利福平、沙利度胺(反应停)等都可能会引起胎儿畸形,故应在麻风病完全治愈后才结纸。还有的是性传播性疾病、梅毒、淋菌和艾滋病在没有经过专科给予正规足量的药物治疗前应暂缓结婚,否则易传播给性伴侣,增加社会上性病患者数量。

  精神病发作期间或尚未稳定满2年的,应暂缓结婚,因为婚恋过程精神紧张和体力劳累易引起病复发,婚后复发机会越多,离婚率也越高,不利于家庭的安定。

(责任编辑:紫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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