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域上,美洲国家组织、欧盟及亚太地区都有一些关于“性骚扰”的区域性公约,其中,欧盟是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他们经过积极努力建立了很多关于性骚扰的有影响力的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很多国家已经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一些涵盖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其中,有些国家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进行了专门立法,如博立兹、哥斯达黎加、法国、以色列、卢森堡、菲律宾等。但更多的国家是通过相关的法律的某些条款来对“性骚扰”进行规定,如人权法、非歧视法、机会和待遇平等法等。很多国家也试图通过立法来营造一个反对性骚扰行为的社会环境,如日本就规定,雇主有防止雇员遭受性骚扰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就要受到处罚。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判例已经确立了一系列审理性骚扰案的规则,如美国、印度等国。
对性骚扰的责任分属问题,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性骚扰的责任应由骚扰方承担,雇主并不承担责任;但有的国家则规定,除了骚扰方要承担责任外,雇主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国际劳工组织鼓励各国让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雇主一方面是制止性骚扰的最佳人选,另一方面雇主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实现对受害者的赔偿。对于性骚扰的举证责任,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大部分国家还是主张“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极少数的国家也规定举证责任可以部分向骚扰方或雇主转移,甚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责任编辑:紫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