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
【解读】尽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出现“性骚扰”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法中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和猥亵
儿童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等。
“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来看,这样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巫昌祯说,这是因为,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意义】对性骚扰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为性骚扰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武器。性骚扰对
女性的伤害,有时候并不表现在身体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草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彰显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
【案例】2001年7月,陕西西安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这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起性骚扰官司。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公司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在她拒绝后,这位总经理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2001年10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童某起诉。
用人单位对性骚扰有责
【条文】“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解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对这一条款给予高度评价。她指出,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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